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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合伙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7021752479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内容:

合伙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后再分配给到个人,是按照经营所得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去缴纳个人所得税?佛山在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人:

蒋代付

咨询时间:

2019-07-02 17: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04 13:23

回复内容:

广东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更多优惠政策您可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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