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0141620498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内容:
异地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本地企业,这种情况下,由受让方(企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都需要什么材料呢?
咨询人:
张墁芸
咨询时间:
2020-10-14 16: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9 16:36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您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