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2511423916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同主体变更后应如何变更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内容:
1我司与某业主租赁一套住宅作为宿舍,原合同签订承租方为A公司,后因公司内部资金合理分配原因,需变更承租方为B公司,除承租方变更外,其余不变,且已与业主就此变更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2现需要开具发票进行宿舍房租报销,业主持原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前往税局开具发票,拟按新承租方抬头进行发票开具,请问此两份合同及协议是否可以满足开具发票的需求?3如不满足,需提供什么材料?
咨询人:
李冬霞
咨询时间:
2021-08-25 11: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6 09: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由于您描述不够清晰,致电给您了解详情,根据您的描述,已告知您携带新旧合同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租赁发票业务。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