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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基金中取得的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251522429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基金中取得的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所管理的基金实现的超额收益中取得的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许叶

咨询时间:

2021-08-25 15: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6 10:0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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