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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二手车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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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销售二手车的咨询

内容:

我司为金融机构,2016年5月起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2109卖出一辆自行使用过的小汽车,该汽车是2012年购入的,购买时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此次卖出该辆车的收入我司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税额?有什么税文可以参考,谢谢!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25 15: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6 11:1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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