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享受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3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省内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后根据分公司收入占比分配至各个分公司,我司录用了一批退役士兵,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社保是各地分公司缴纳的,可以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