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的核销
留言时间:2020-11-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家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几笔超过以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对方也没有注销、撤销、破产清算等这些情况,我公司是否能够以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做一个备案记录后,就可以核销这笔账务。核销以后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要做纳税的调整,如果要做调增,因为我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其经营所得享受免税,那么这部分调增是否也享受免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2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 预缴
享受”
6.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