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型出口企业港杂费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的港杂费发票,备注栏没有信息,这个符合出口退税的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再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的,需要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备注,比如: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可在备注栏内填写【详见清单】,然后自行附制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