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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外地预交税款事宜

关于建筑行业外地预交税款事宜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 我方是建筑公司,由于公司资质低,只能通过挂靠公司来投标,对于外地项目中标后,由挂靠公司开票给业主方,并开具外经证,在外地预交税款。而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的是我方,由我方把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票给我方,并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就劳务部分,我方开票给挂靠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

   皖国税发〔2017〕108号文中:“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

   2.纳税人跨省、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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