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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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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5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友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八二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

法定代表人解伟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文娟,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回族,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友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马文娟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马文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7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查封了马文娟名下坐落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起步区雅镜园711001房地产,天津友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暂不处置该财产。本院轮候查封了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保税区天保大道129号房地产,该房正在处置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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