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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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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6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

代表人:宋佳镭,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婷,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颖,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被申请人:王丽,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王劲松,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申请人:温洪明,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申请人:温春红,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

被申请人:于广健,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丽、王劲松、温洪明、温春红、于广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丽、王劲松、温洪明、温春红、于广健银行存款7907801.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盛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丽、王劲松、温洪明、温春红、于广健名下银行存款7907801.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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