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权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3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101行初376号
原告赵国权,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权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权负担。
审判长 杨晓琳
审判员 刘建景
审判员 范奚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依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