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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行审80016号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16行审800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00021501X2。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中,该委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3038580N。

法定代表人赵高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委土地部门对被执行人天津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津空规国函[2017]8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9月5日作出津空规国函[2017]8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天津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征缴土地闲置费1348万元,责令其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同年9月11日直接送达该文书。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津保空规建函[2018]1号《关于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催告函》,催告被执行人缴纳土地闲置费1348万元,并责令其于该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同日直接送达该文书。由于被执行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不具备法人身份。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土地部门,暨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津空规国函[2017]8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9月5日作出津空规国函[2017]8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学新

代理审判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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