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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2457号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824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海滨五路70号B-417室。

法定代表人:朱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行审800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劲柏

审 判 员  罗 东

代理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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