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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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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行审800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晨波,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牛俊颖,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70号B-417室。

法定代表人朱立伟。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4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朱晓龙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津保劳监催字〔2016〕第044号《催告函》,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为朱晓龙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朱晓龙自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指令书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4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6〕第04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田学新

代理审判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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