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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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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3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

法定代表人:齐铁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2015]津仲调字第158号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891000元,本案执行费21310元以及上述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317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11套房产,目前均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卫国

审判员  孙占江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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