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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羊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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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羊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1执40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永红工业区(第二毛条厂内)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西侧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羊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澳华毛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饶炎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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