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3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41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锳,该局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欠缴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59467.4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29030元、工伤保险费26326.8元、失业保险费21956.5元、生育保险费6444元、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43224.79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7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征缴社保费543224.79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全部的缴纳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仅履行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共计104492.64元,仍有大部分社会保险费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履行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因企业已找不到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在官网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438732.15元。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7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7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税费438732.15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琪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