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2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79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负责人朱红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龙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胥卫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以下简称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地税七社征字[2017]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连地税七社征字[2017]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木业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11890.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06681.5元,工伤保险费8086.05元,失业保险费17327.25元,生育保险费5775.75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449761.05元。经我局责令限期缴纳,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16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连地税七社限清缴字[2017]000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49761.0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并告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及不起诉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申请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顺天木业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2、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的复函、顺天木业公司人员花名册以及社保欠费明细。
第二组证据: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查查明,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连云港市人社局征缴中心发函,要求提供顺天木业公司截止2017年2月15日欠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明细数据。2017年2月16日,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复函,向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提供了顺天木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共计人民币449761.05元。2017年2月16日,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向顺天木业公司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3月2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的后果。该通知书于2017年2月17日送达顺天木业公司。2017年4月12日,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查询顺天木业公司在建设银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8.39元。2017年5月9日,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对顺天木业公司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告知顺天木业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于同日送达顺天木业公司。2017年11月17日,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对顺天木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催告其缴纳,并于2017年11月22日送达顺天木业公司。2018年1月3日,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作出的连地税七社征字[2017]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顺天木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作出的征缴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顺天木业公司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足或者补足。本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因顺天木业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向其送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查询了单位账户,在该单位仍未缴纳的情况下,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顺天木业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连云港第七税务分局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顺天木业公司仍未履行缴纳义务。其征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顺天木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地税七社征字[2017]0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震
审判员 刘佃红
审判员 徐 威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静雯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