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2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07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法定代表人:崔旭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江平、岑万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路横坑里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鸣。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海地税费决字[2016]200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地税费决字[2016]200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中关于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659857.66元、滞纳金104253.28元(截止2016年10月27日,逾期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邓 球
代理审判员 周 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