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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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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1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大道中税务楼。

法定代表人:庄志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堉焜,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丰收路36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SCHOLTENPAULPHILIP。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6〕4404000001766-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

现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6〕4404000001766-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申请。

审判长 程 怡

审判员 吴作栋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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