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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92号之二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与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

被执行人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沙大道瑶岗路(金桂花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伟生。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顺地税征字[2013]第000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其所欠缴的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欠缴社会保险费92687.55元及相应滞纳金。因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后作出(2014)佛顺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2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设备和家具一批,得执行款22100元(执行款在扣缴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200元后,余款199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刘嘉滢等人的工人工资)。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92687.55元及相应滞纳金。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拍卖的设别及家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石升高

执行员  罗锦祥

执行员  梁伟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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