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麻涌税务分局、东莞市瑞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6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麻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中麻公路东太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云璋。
被执行人:东莞市瑞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基工业区奇声公司B栋厂房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麻涌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瑞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麻涌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麻涌费限改[2016]254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1995.67元及滞纳金、利息人民币8767.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胡光
审 判 员 张子慧
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兆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