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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法[2008]1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法[2008]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8]13号

全文失效

2008-08-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增加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参照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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