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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1]第43号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91年修正)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9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1]第43号

失效

1986年12月23日

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第43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 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

  第十条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

  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

  第十二条 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

  第十三条 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使用期的税款。

  第十四条 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51  -  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501  -  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501  -  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3001  -  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  -  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  -  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  -  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  每吨1.4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件: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全年税额  /  备注)

  一。  机动车

  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元  /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  每吨  /  60元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80元  /  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20元

  汽车拖车  -  乘人  /  每辆  /  224元

  汽车拖车  -  载货  /  每吨  /  42元  /  包括拖拉机拖车

  临时牌照  /  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二。非机动车

  兽力驾驶的  /  每辆  /  30元

  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  /  每辆  /  24元

  自行车  /  每辆  /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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