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82号
全文失效
2005-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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