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废止或失效的条款:补充意见部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12号
全文失效
1994-03-02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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