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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2007]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印花税缴纳事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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