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征[2005]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5]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2005]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5]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2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各单位“四票”数据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每月18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清单数据,废旧物资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市局。

  二、每月21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运输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市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