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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外[2005]16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外[2005]16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5]16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该批复第二条所述的情形,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其以企业利润再投资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企业尚未实现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对外国投资者在以企业利润再投资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企业已实现利润且已实现的利润大于再投资金额的,外国投资者仍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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