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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时间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33号
失效
2003年4月25日
为配合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实施,顺利完成2003年度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现对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3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结束时间调整为2003年6月30日。
二、2003年的《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有效期截止之日仍为2004年5月31日。
三、因年检时间延长,2002年年检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截止之日相应调整为2003年6月30日,即在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2002年年检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可凭贴有“2002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继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四、在2003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五、各单位上报市局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和总结的上报时间相应顺延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