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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会[1996]27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节录)

09-29 沪财会[1996]27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节录)

沪财会[1996]275号

全文有效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在同一会计年度)、“其他应付款”(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税部门退还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返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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