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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7]8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7]8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8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8日

  近一阶段,接到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已停止使用的《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要求继续使用。经对各区、县税务局了解情况之后,经研究,决定恢复此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只作支付报销凭证,而不能作抵扣凭证。

  二、《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一般开具自产自销的农牧渔业产品。

  三、《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

  四、《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字轨号为沪Ⅲ(81),尺寸规格为150×98=55K〔样附后(略)〕。

  五、《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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