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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4]110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黑国税函[2004]110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4]110号

全文有效

2004-04-09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哈国税发[2004]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中规定,“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 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你局所反映的一些大型超市等商业企业应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等进行商品展示、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包括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等,对这部分的费用的征税问题,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相同,不应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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