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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4]122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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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函[2004]122号

全文有效

2004-04-1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国税部门使用主机共享系统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手写版专用发票,允许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改版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使用,仍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19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各市、地局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戳记的封存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专用发票代开部门的工作情况,确保代开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发票代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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