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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发[2008]7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09-29 哈地税发[2008]71号 我要评论

哈尔滨市地方税局关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货物营运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公告

哈地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日

  为加强货物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自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企业货物营运车辆(不包括自开票企业车辆和已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税款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哈尔滨农垦交通局所属征费部门代征。营运车辆的确认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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