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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存储保管制度

09-29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存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8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从事发票存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岗位责任感。

  二、要做到“四专”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专帐登记,专表报告。

  三、要做到“六防”

  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水、防丢失。

  四、要做到“五不准”

  (一)不准相互转借、转让发票。

  (二)领有及库存发票不准出现帐帐、帐表、帐票不符现象。

  (三)训存发票发生盈溢、短少或其他各种责任事故,未查明原因和未经市局批准,不准擅自调帐。

  (四)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帐、表、票交接不清,不准离岗。

  (五)未江保管期限的已用发票存根,不准擅自销毁。

  五、要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发票库房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库房要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库房周围、底部、顶部不得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二)库房设置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三)库房配备防潮、防炎设备、安装防爆灯和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报警装置要与守库室联通,并设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装置。

  (五)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必须双人值班。

  六、严格登记制度,控制非库管人员入内。

  七、做好库房存储情况的清点盘查。

  八、建立与毗邻单位治安、消防联系,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队保持联系制度。

  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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