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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发票安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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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发票安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2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税务所对发票的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要有一名所长具体负责发票的安全保管和发售。

  二、税务所对发票保管的具体要求:

  (一)配备专用铁制保险柜(箱),用于存放或保管发票。

  (二)领购、发放手续齐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日期、单位、姓名等项目都要登记清楚。

  (三)营业窗口或操作室要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要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四)要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仪)。

  (五)发票库房要禁烟、禁火、禁油、禁污,定期检查更换消防器材,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潮。

  三、保管的发票和发售的发票要做到日清月结。

  四、当天未售完的发票,要存放在专用金柜(箱)中;数量多的,节假日期间要收归到发票库房内保管,并加强值班和巡查。

  五、发票发售中发生短缺,要及时上报,不得擅自调换、借用,更不得调整帐目,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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