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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伪造发票、虚开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19〕74号

温州正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6MA2866RT6J)

       经我局(所)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温州正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10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53284.77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17年2月取得10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4000.08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17年3月取得13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13179.98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合计追缴增值税税额530464.83元。你公司接受广州市茂卿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号码重复、内容略有不同的发票4份,经鉴定为伪造的发票,你企业已走逃失联。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款根据《决定》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1.你公司取得失控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倍罚款,计530464.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该纳税人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90,464.8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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