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浙江  >  温州市税务局:不收虚假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温州市税务局:不收虚假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19]第39号

2019.7.10

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11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19〕116号

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6MA28640L3N)

       我局(所)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2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20477076-20477100,09447476-09447500,09448926-09448950,09451291-09451300,09451851-09451860,09480336-0948034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其中作废24份,正常开具的81份发票的受票单位是苍南县众高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平阳县自动化织袋厂等26户企业,金额6447510.05元,税额1096076.72元。在对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在收到11家购方企业原料款后,在1-2天内就会转到潘尚生或金应管的私人账户。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22日,分7笔汇入潘尚生私人卡,合计汇出金额1950047.94元。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分13笔汇入金应管私人卡,合计汇出金额3837300元。在2017年12月15日检查了潘尚生和金应管的私人存款账户,发现潘尚生和金应管在收到你单位的转入款后,在1-2天内就会转到杨学瑞、杨瑶瑶等人的私人卡。检查人员于2018年1月17日检查了杨学瑞和杨瑶瑶的私人存款账户,发现资金回流到苍南县众高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平阳县自动化织袋厂的基本存款账户。例如:2017年3月16日平阳县自动化织袋厂通过银行转账汇入繁茂公司基本存款账户250000元,同日该笔250000元经由金应管、杨瑶瑶的私人存款账户回流到平阳县自动化织袋厂(注:平阳县自动化织袋厂我局已单独立案)的基本存款账户。

       因此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开具的81份发票(发票代码3300151130,发票号码20477084,20477089-20477100;发票代码3300154130 ,发票号码09447476,09447478-09447481,09447483-09447497,09448930-09448950,09451291-09451292,09451294-09451300,09451852-09451860,

       09480336-09480339,09480341-09480345、主要物品名称:编织袋、再生料、无纺布、油墨、聚丙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447510.05元,税额合计1096076.72元。

       通过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系统,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认证66份,其中64份发票认证后失控,你单位于2016年11月取得4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2115.40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于2016年12月取得22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36254.11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于2017年1月取得38份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39870.71元,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金额1038240.22元。

       收集的相关证据:

       1、检查现场笔录。

       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

       3、电话记录单。

       4、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潘尚生、金应管、杨瑶瑶和杨学瑞的私人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5、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资金流向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温州繁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取得失控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038240.22元,进项税额未予以转出,追缴其增值税税额1038240.22元,对其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三)本案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令你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