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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厦门市某五金公司通过实际购货人采取变造销货清单改变货物名称的手段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2 17:56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78Q;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身份证号码:132322********1551):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6年-2018年期间通过实际购货人采取变造销货清单改变货物名称的手段,取得福建省协商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欣星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鑫欣明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益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御强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毅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厦门兴伟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4002652.95元,税额合计680451.05元,价税合计4683104元)用于认证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714379.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6.59元你公司已构成偷税。

2.你公司2019年1-3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涉及发票金额合计21857613.7元,税额合计3497218.14元,价税合计25354831.84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764386.47元2倍的罚款1528772.94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51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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