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5 11:0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包袋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616;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身份证号码:350211********3516):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3年5月从实际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徐州永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15602554-15602555,金额195726.50元,税额33273.50元,价税合计229000.00元),因涉嫌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33273.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3.68元、企业所得税45716.96元2倍的罚款合计161308.28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28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