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1]27号
案件名称 苏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从个人银行卡发放员工工资670719.06元,其中2016年210223.40元、2017年438001.56元、2018年 22494.10元,未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2016年个人所得税 1008.18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 1687.57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 4568.15元。
(二)你单位2016-2018年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合计539310.06元直接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收。其中2016年1-4月取得收入148772.00元,2016年11-12月取得含税收入74196.66元、2017年取得含税收入208907.51元、2018年取得含税收入107433.8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4月营业税4463.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1-12月增值税税款2161.07元、2017年增值税税款6084.68元、2018年增值税税款3129.1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8.68元,其中2016年463.69元,2017年425.94元,2018年219.05元。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造成少计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0807.59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822.83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4304.75元。
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发放本单位员工工资670719.06元,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31837.3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7163.45元, 2016年企业所得税少缴532.62元;2017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50969.9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84938.93元;2018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1194068.9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12633.8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MDYQP2K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MDYQP2K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7263.90元,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0895.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营业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31.58元;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87.45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54.34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6.31元,合计8739.6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