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1]144号
案件名称 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2月间接受杭州怡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克安木贸易有限公司、枣庄萨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不锈钢板材、*有色金属压延材*铝型材,明细如下: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3300183130 24163158 2019-01-18 86093.10 13774.90 2 3300183130 24163159 2019-01-18 73857.76 11817.24 3 3200182130 54049382 2018-11-27 86206.90 13793.10 4 3700182130 18613250 2019-02-22 88672.41 14187.59 经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国庆以发票金额10%的开票费在路边购买了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与杭州怡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克安木贸易有限公司、枣庄萨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家单位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该4份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其中发票号码24163158及24163159相应成本未结转,发票号码54049382相应成本均已在2018年结转,发票号码18613250相应成本均已在2019年结转,后在2019年8月冲回。 2.你公司2019年8月记15号凭证,暂估主营业务成本60000元, 2019年9月记15号凭证,暂估主营业务成本40000元,共计100000元,一直未冲回,也未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53572.8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计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6206.90元,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8620.68元,少计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W0GJY0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W0GJY0P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汤国庆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786.42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810.3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