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韶关市税务局:乳源瑶族自治县一矿业有限公司偷税!《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

韶关市税务局:乳源瑶族自治县一矿业有限公司偷税!《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

09-29 粤财法〔2015〕15号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32056772667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6772667

法定代表人: 陈任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306********204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三稽 罚 〔2021〕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和2017年存在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6年12月期间销售30841吨石英砂,单价30元/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25,230元。2017年5月期间销售9564吨石英砂,单价30元/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86,920元。你公司隐瞒以上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2016年26,948.45元、2017年8,356.89元,合计35,305.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016年1,347.42元、2017年417.84元,合计1,765.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税款:2016年277.60元、2017年86.10元,合计36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广东省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资源税税款:2016年17,965.63元,2017年5,571.26元,合计23,536.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关于同意乳源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函》(粤财法〔2015〕15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16年131,606.32元,2017年16,324.2元,合计147,930.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208,901.71元0.5倍罚款,即208,901.71×0.5=104,450.87元。 以上罚款共计104,450.8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208,901.71元0.5倍罚款,即208,901.71×0.5=104,450.87元。 以上罚款共计104,450.8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0.44508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