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埔县通美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22314880215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14880215
法定代表人: 傅曼琼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624********502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1〕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司在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多列制造费用共42689.43元。 根据你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18年5月31日第0007号-0001/0001号记账凭证,借记:固定资产(生产设备)2547700.00元,贷记:现金2547700.00元。其中1125600.00元为取得沈阳蓝雪山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金额,其他1422100.00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经调查证实,该记账凭证中所记载的2547700.00元固定资产中,价值1422100.00元的资产是虚增的。你司以上虚增固定资产在2018年累计计提折旧59254.19元,均计入制造费用,结转进入库存商品科目,并在2018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2689.43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司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傅曼琼、股东戴海民银行账户流水;(2)你司法定代表人傅曼琼、会计陈黎、仓管员翁琼鸾、技术员付杰询问笔录;(3)你司2018年账簿凭证;(4)你司三次报送的2018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 、采购合同、送货单、收据。以上(1)至(4)项证据证明你司在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多列制造费用共42689.43元。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梅税一稽罚告〔2021〕24号)后,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在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多列制造费用,多列支主营业务成本42689.4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403.42元的行为,是偷税。你司以上偷税行为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403.42元,占应纳税款的比例为1.89%,违法程度为较轻,对你司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6403.42×50%=3201.71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201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