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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某公司餐费、会务费发票被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963462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85***62

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2724********360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5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在没有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大连等地企业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 489,342.72元,税额合计14,680.28元,价税合计共 504,023.00元,应税服务名称为餐费、会务费等。上述发票价税合计504,023.00元,你单位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并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6,899.03元。(详见《广州***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情况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66,899.0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3,449.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8.3449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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