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726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26
法定代表人: 罗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3********20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11月向广州市海珠区某建筑材料经营部购进水泥、轮胎等,取得深圳市龙华区铭邦贸易商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0份,发票代码均为044031800104、发票号码分别为17442976-17442990、25941207-25941211,金额共1,941,747.60元,税额共58,252.40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水泥、轮胎等。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与你单位实际收到的不符。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至本年利润,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15,114.56元。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15,114.5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7,557.2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75572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