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的公告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7 16:08:04来源:稽查局

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EDNL7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稽罚告〔2021〕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稽罚告〔2021〕51号

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1EDNL71):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1栋810号房(仅作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函证实,广州建宇劳务有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公司,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3901071、23901072、23901073、23901074,开票日期:2018年6月29日,金额388349.52元,税额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元。

检查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取得有效的基础证据、主要证据及辅助证据,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税收违法情况如下:

1.取得以下基本证据,确认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1)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以你公司查无下落为由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2)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核查,该地址目前是惠州福盈辉泰开发有限公司在办公,根据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二楼物业管理处人员麦碧晖(身份证号码:441301198303033128)证实,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1栋810号房从2018年1月至今都是惠州福盈辉泰开发有限公司在缴纳物业管理费,从未收到过“惠州市众泰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

2.无法送达执行文书。由于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在登记注册地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稽检通一〔2020〕293号)税务文书,通过公告形式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期满后仍未能与你公司取得联系,至检查期满结束止,你公司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641,381.00元,营业成本229,800.00元,税金及附加1,630.99元,销售费用137,700.00元,管理费用270,995.01元,应纳税所得额1,255.00元,应纳所得税额125.50元。

你公司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在2021年3月1日作出非正常户认定,检查人员在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向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1〕 1号),通知要求你公司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1〕1号)文书7日内向我局提供涉案年度相关的纳税资料以核实其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如未在限期内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核定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641,381.0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51310.48元(计算:641,381.00×8%=51310.48),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2702.12元(计算:51310.48×25%-125.50=12702.12)。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2702.1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依据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发函证实,广州建宇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公告〔2018〕1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所偷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351.06元[ 12702.12×50%=6351.0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