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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海珠区***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海珠区***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43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15:09: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海珠区生命慧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088235700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8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56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8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5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8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5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89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189号

广州市海珠区生命慧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088235700N)

我局(所)于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广州烽普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2份,金额共606,656.91元,税额共  18,199.70 元,价税合计共 624,856.61元,服务名称为住宿费、语言培训费等。

上述业务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 624,856.61元已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其中:2017年192,200.00元、2018年276,056.61元、2019年156,600.00元)。

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22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资料;(二)你单位接受上述普通发票的信息资料;(三)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四)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2,200.00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6,056.61元,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6,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原申报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2,445,453.07元,调整后2017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253,253.07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1,607,545.05元,调整后2018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1,331,488.44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7,531,290.01元,调整后2019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374,690.0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56号

广州市海珠区生命慧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088235700N):

经我局(所)于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187、189号401房自编之二、405房自编之二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遗失2017年至2019年的账簿及相关凭证,无法提供。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二稽限改〔2021〕18号),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21〕214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有关资料,且在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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